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4 15:5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用于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本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本院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研究、改革创新,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技术管理

第五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运行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六条  本院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资料,包括从购置论证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字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同时实验室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第七条  本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

第八条  本院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

第九条  本院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借出,若确有需要,需得到院主管领导的同意。

第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护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本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人指导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十二条  本院通过制定若干政策和措施调动各种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以便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十三条  本院仪器设备实行账、卡、物管理制度。本院实验室应认真建立并做好固定资产流水账和分类总账,努力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十四条  本院根据学校要求,制定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的赔偿办法,以规范和完善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本院对工作业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在经济上给予相应的处罚。

数学与计算机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本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以保证本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实验室应认真建立仪器设备的保管与借用制度,制定科学、严格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对使用、保管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及低值品(包括技术资料)因人为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应赔偿。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本院仪器设备及低值品损坏,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办事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操作错误或保管不当;

5.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

损坏。

第五条  确系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可不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5年以上),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自然的损坏;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失(包括自然灾害等)。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和移动易损易坏的低值品。

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失的价值,按如下原则实事求是的计算:

1.损坏零配件,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第八条  仪器设备和低值品的丢失:

1.因保管不善,造成物资丢失的;

2.因防范不严,偷盗者入室作案,盗走物品的;

3.出差途中,所带物品在车船或旅店被盗的;

4.教师出面为研究生、本科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归还的;

5.单位借、还制度不健全,出国、外调人员离开学校所借物品未归还的;

6.因突发事故,当事人故去,所借物品虽然经过多方查找,仍无下落的。

第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院主管领导,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和低值品丢失责任的区分。根据上述丢失的种种原因,将丢失赔偿划分为:

1.属于被盗的并经公安部门的查实,视其防范措施是否到位、领导是否重视、工作人员责任心是否强、制度是否建立、管理是否严格等,酌情赔偿或免予赔偿;

2.因管理不善,属于单位责任的,应由单位赔偿;

3.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

4.学生借用丢失的,其指导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根据仪器设备性质及损失大小,由本院及学校主管单位分级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单位批准,可以缓期偿还。

第十三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负责审批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赔偿费返还使用单位,用于修理及补充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