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8 16:29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作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依据《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院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院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坚持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监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持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依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实行“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主要领导,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学院领导是本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系(部、中心)主任和各科研实验室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院实验室安全各项规章制度、领导开展实验室安全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依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结合学院实际制订、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细则和技术规范,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改建)实验室或新增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安全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做好实验室安全风险的有效预防和管控;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负责做好学院实验室安全伤害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含课题组,下同)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标识明示并上墙;责任人、安全员信息明示并上墙;

(二)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告知及警告的责任和义务,并做好记录备案;接受校外人员到实验室做实验,双方应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三)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机组运行记录、实验室安全隐患(发现、上报、整改)台账等实验室安全档案;配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须配备一名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专(兼)职人员担任安全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巡查和安全检查,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状况,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报告,并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记录。

第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二)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向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报告,并积极协助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不得在教学科研项目中超计划、超范围购置或使用其它危险物品。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包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和实验室安全年度报告制度等。

第十一条 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实验安全设施与实验室环境管理等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消防安保工作应以防为主,坚决杜绝火灾隐患;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妥善保管。实验室不得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实验室在从事动火作业时,附近要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并做好记录。对高温加热、大功率用电、强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电路,发现管路老化、漏水等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后勤保障部予以处理,确保实验室基础安全。实验室电路改造和新增用电容量应经学校后勤保障部审批并通过验收方可使用。

(四)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安全信息牌,标明实验室安全等级、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人、危险源、防护要求等信息。实验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逃生路线图。

(五)实验安全设施与实验室环境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合理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安全台账。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公共走廊、紧急通道保持畅通。实验室物品必须摆放整齐,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不得堆放杂物。实验室严禁吸烟、烹饪、进食,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开展非实验性活动。每日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源、水源、气源、门窗等的关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与监督责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整改事项与台账清单,监督整改过程,验收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开展系统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知识技能和对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

第十六条 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应急意识,增强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强化实验过程的安全管理,督促实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实验室不开展超范围的实验活动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进行高危险性实验须至少有两人同时在场,其中至少一人为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加强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实施的管控,建立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分布档案和数据库,明确每一部位管理的责任人,掌握管控动态。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完整保留工作痕迹。

第二十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严禁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和随意变通。

第二十一条对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并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在人财物配置等方面确保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保证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及使用,形成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应充分考虑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项目验收时同步进行安全验收。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验室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有序、通道畅通、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器材齐备。实验室内部、走廊、楼梯等位置应当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重点风险部位应处于24小时安保监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加强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维护,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事关实验室安全的仪器和设施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发现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排险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心强,在安全管理、规范操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转危为安;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负责人和操作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如遇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出现修订或新颁布情况,则相关条款按修订和新颁布的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