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指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采取相应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院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危险源”是指与实验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和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所属实验室开展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理。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现有主要危险源的种类,将全校实验室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五种类别。根据学院实际,本院实验室不得开展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实验,主要涉及的危险源种类属于其他类。
第九条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未涉及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危险源的其他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以及基础场所环境安全。管理重点为规范用电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湖北省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实施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根据《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本院实验室主要涉及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不得使用或存放一级(高危险等级)和二级(较高危险等级)危险源物品。
(一)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电烙铁、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制冷设备、服务器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大型仪器设备。
(二)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三类及以上风险的其他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必须标明类别和安全风险级别,危险源所在区域,须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二)实验室须进行危险源辨识,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本实验室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实验室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须通过学校和学院的安全准入考试;
(四)实验室须制订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内容,定期对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安全操作技能、个人防护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并存档;
(五)每年开展至少1次应急演练并存档。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与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学院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实验场所(房间)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上报。
第十五条 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或实验室的使用方向、研究内容、设备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及时向学院报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