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8 17:20 浏览量: 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化,及时发现和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和《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检查内容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执行,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根据实验室类别和特点制订细化检查项目。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按“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管理职责。学院负责监督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院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建立、完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室需明确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员,并将责任人和安全员以及有效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于实验室门口。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依据《项目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相应的检查项目表,开展日常巡查、不定期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专职(兼职)安全员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
第八条 结合学院实际,对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院(部)安全检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院(部)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九条 实验室根据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排除,未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学院。
第十条 实验室应积极配合学院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技术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停止实验、关闭整改等处理,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负责解释。